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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将进一步考虑经营困难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期限问题

发布日期:2020-11-24    浏览次数:2033

关于延长困难企业缴纳税款时限的政协委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答复称,将进一步考虑经营困难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期限的问题,对有实施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也将及时启动政策评估,会同财政部做好后续工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34号(经济发展类372号)提案的答复函。对于其中“加大用工大户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近年来,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制造业企业税收负担,财税部门不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制造业发展。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税部门已出台7批28项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5045亿元。其中,今年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减税降费8941亿元。下一步,该局将配合财政部继续深化各项改革,继续落实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收支平衡、行业税负水平以及税制改革方向等因素,统筹考虑进一步减税降费的问题。

关于对困难企业延长缴纳税款时限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称,为帮助困难企业纾困解难,该局在《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及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等文件中,强调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明确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明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该缓缴政策继续执行至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下一步,该局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考虑经营困难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期限的问题。同时,对有实施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该局将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及时启动政策评估相关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后续工作,助力制造业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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