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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7-2-9    浏览次数:4259

 各位老总们: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市资函〔2016〕1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范围和内容

       核查范围: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申报的业绩。

       核查内容:申报项目地址、中标时间、开竣工时间、中标价及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实际一致。


       二、业绩核查时间


       2017年2月8日至2月24日。

 

       三、业绩核查方式

      采取网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厅负责核查;市属企业由省厅与地市分别核查,具体如下:

      (一)省厅核查。省厅核查市属企业资质申报中的1类业绩(包括多个项目的累计),根据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汇总表(附件2),由企业所在地(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于2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汇总表(附件2中表一)报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纸质和电子版),逾期不报的省厅将随机抽取核查。

      (二)地市核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市资函〔2016〕136号)要求,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一核查企业申报的业绩(省厅负责核查的业绩除外),并于2月2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汇总表(附件2表三)报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纸质和电子版)。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有关单位和企业应积极配合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负责业绩核查的人员,要强化工作纪律和廉政意识,不得泄露核查信息,不得收受被核查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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